尚志市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尚志市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高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83执650号
申请执行人:***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胜海,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高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孙效伟,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终16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高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63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终1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耿 奎
审判员 崔明杰
审判员 魏笑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