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83执异31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尚志市黑龙宫镇。
原案申请执行人尚志市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尚志市尚志镇。
法定代表人杜焕富,职务经理。
原案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尚志市黑龙宫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志市鹏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因对执行人员现场的评估勘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在异议案件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案外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异议人(案外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洪诺
审判员 张 惠
审判员 耿 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