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方正县自然资源局与方正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24民初2497号
原告:方正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
法定代表人:张承刚,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方正县自然资源局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嫦会,方正县自然资源局科员。
被告:方正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延发,职务:经理。
原告方正县自然资源局与被告方正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9月17日立案,于2019年12月06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指定账户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案件受理费系法院诉讼收费,原告不予交纳,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方正县自然资源局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学峰
人民陪审员  赵秋萍
人民陪审员  周 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