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方正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24民初2565号之二
原告: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43011656500()),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城北新区博汇**楼**北侧东数第**车库(C65)。
法定代表人:裴国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殿君,男,1954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方正县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方正县。
被告:方正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291103-6,,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
法定代表人:陈延波,职务:经理。
第三人:方正县德善乡德善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30124507143908D),,住所地:方正县德善乡德善村
法定代表人:李海江,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吉峰,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方正县方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方正县方正镇交通局住宅楼。
原告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达钢结构公司)与被告方正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方正县德善乡德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德善村委会)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9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国达钢结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第三人给付原告工程款182,000.00元。诉讼过程中国达钢结构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第三人给付工程款15,5376.12元(撤回要求给付德善村合作社米厂内隔断工程款26,623.88元)。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国达钢结构公司的申请,已裁定将德善村委会方正县农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190,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承揽第三人的德善村小西屯钢结构彩钢罩棚工程、德善村合作社米厂内隔断工程,之后被告将两处工程又包料承包给原告施工,总造价182,000.00元,工程结束后,2018年9月20日原被告补签《施工合同》。至今,第三人没有给付被告工程款,被告也没有给付原告这笔工程款。
本院认为,国达钢结构公司承揽的德善村小西屯钢结构彩钢罩棚工程并不是德善村委会建设的项目,德善村委会不应成为本案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申请费1,470.00元,由原告哈尔滨国达钢结构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孝智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