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方正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24民初2518号
原告:方正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2301247029110363),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奋斗街。
法定代表人:陈延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方正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住方正县。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方正县。
原告方正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9月18日立案,原告方正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12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方正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正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孝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