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瑞建筑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市阿城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哈尔滨市阿城区财政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9民初2801号
原告: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大道609号。
法定代表人:谭志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黑龙江援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罡,黑龙江援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西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志国,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玉杰,黑龙江贤进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霞,黑龙江贤进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财政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牌路大街361号。
法定代表人:潘光辉,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军,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丰,黑龙江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金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城区和平街原水利局楼一层东数5号。
法定代表人:敬子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岩,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利民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利民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冯建平,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副行长。
原告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阿城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哈尔滨市阿城区财政局、哈尔滨金瑞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利民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3元(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朝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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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庞新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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