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天源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哈尔滨天源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702民初1761号
原告:***,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委托代理人:**庆,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章美云,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被告:哈尔滨天源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路。
法定代表人:戴世锋。
被告: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北。
诉讼代理人:梁彬,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章美云、哈尔滨天源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油广西田东石油化工总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15元,减半收取49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汤荟元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年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