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天源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天源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03民初7503号
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天源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戴世锋,男,职务董事长。
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天源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