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恒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恒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103民初1261号
原告邵连学,男,196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黑龙江恒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曲线街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勤,职务经理。
原告邵连学与被告黑龙江恒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邵连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邵连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欣
人民陪审员  陈淑华
人民陪审员  王丽梅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