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3民初1261号
原告***,男,196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黑龙江恒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曲线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恒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