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威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威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轩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口分公司、黑龙江省轩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4执保12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威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轩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口分公司、黑龙江省轩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与黑龙江省威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轩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口分公司、黑龙江省轩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25日生效的(2021)辽0804民初367-1号判决,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解封(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扣押期限为。
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扣押的,本裁定自在先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忠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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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曹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