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华大盛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华大盛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青岛海霞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民初879号
原告:黑龙江省华大盛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城市龙化街劳动局家属楼。
法定代表人:辛爱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霞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308国道239号二楼3号(2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来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玉,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华大盛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霞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黑龙江省华大盛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华大盛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华大盛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因原告申请撤回26005元的起诉,对案件受理费650元予以退还原告;部分撤诉后案件受理费金额为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纪仁峰
审判员  景艳丽
审判员  康廷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科
书记员曹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