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华大盛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献县吉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战未术、黑龙江省华大盛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9民初3518号
原告:献县吉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
经营者:***,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告:战未术,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肇州县。
被告:黑龙江省华大盛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城市。
法定代表人:姜占武,职务:总经理。
献县吉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战未术、黑龙江省华大盛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献县吉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吉兴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1元,减半收取计2635.5元,由献县吉兴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荣金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