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华大盛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沧州天瑞玛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华大盛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9民初784号
原告:沧州天瑞玛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
法定代表人:于天瑞,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华大盛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城市。
法定代表人:辛爱国,职务:经理。
沧州天瑞玛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华大盛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原告沧州天瑞玛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天瑞玛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92元,减半收取计64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闫丽钗
人民陪审员哈*
人民陪审员杨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荣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