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华大盛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沧州天瑞玛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华大盛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9民初611号
原告:沧州天瑞玛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
法定代表人:于天瑞,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华大盛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城市。
法定代表人:辛爱国。
沧州天瑞玛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华大盛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沧州天瑞玛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天瑞玛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88元,减半收取计659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荣金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