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锅炉厂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12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7月5日生,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尚志市;
被执行人任振波,男,汉族,1966年6月24日生,农民,住哈尔滨市尚志市。
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联草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阿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认可法院财产调查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0)阿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的,不再缴纳申请执行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