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26执异52号
异议人:巴彦县为民粮库,地址巴彦县。
法定代表人李晓辉,职务主任。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巴彦县巴彦镇。
法定代表人于成,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巴彦县为民粮库,地址巴彦县。
在本院执行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彦县为民粮库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巴彦县为民粮库对本院依法冻结巴彦县为民粮库在中央储备粮哈尔滨直属库有限公司的粮食保管费的50%和粮食质量保证金,扣留至130万元为止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异议人巴彦县为民粮库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巴彦县为民粮库撤回异议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巴彦县为民粮库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王永生
审判员 王政新
审判员 杨 爽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