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26执异48号
异议人:巴彦县为民粮库,地址巴彦县。
法定代表人:李晓辉,职务:主任。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巴彦县巴彦镇。
法定代表人:于成,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巴彦县为民粮库,地址巴彦县。
法定代表人:李晓辉,职务:主任。
在本院执行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彦县为民粮库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巴彦县为民粮库对本院依法作出的(2013)巴法执字第393-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巴彦县为民粮库在中央储备粮哈尔滨直属库有限公司的粮食保管费的50%和粮食质量保证金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异议人巴彦县为民粮库就该执行行为曾于2020年10月向本院提出过执行异议,后撤回异议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0)黑0126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准许巴彦县为民粮库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理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异议人巴彦县为民粮库已对(2013)巴法执字第393-10号执行裁定书提出过执行异议并撤回,本次又对同一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异议人巴彦县为民粮库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永生
审判员 王政新
审判员 杨 爽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