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26执异68号
案外人: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巴彦县巴彦镇。
法定代表人:李志超,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巴彦县。
被执行人马学,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负责人,住巴彦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
负责人:马学,职务:经理。
在本院执行***与马学、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依法扣划哈尔滨天泰医院账户内400000.00元至巴彦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洋公司)称,***提出冻结东洋公司在巴彦县天泰医院的工程款的前提是***作为原告,请求马学、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以下简称第一工程处)、东洋公司偿还480万元欠款及利息。巴彦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6民初1925号一审判决书判令马学与第一工程处偿还***330万元及利息。驳回了***的其他诉讼请求。从***的上诉请求看,***是主张东洋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审驳回***要求东洋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哈市(2019)黑01民终1051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天泰医院是与东洋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的所有欠款如不能全额偿还,承担责任的必然是东洋公司,而非第一工程处。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尚未结清就被***申请冻结了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致使农民工常年上访。马学的债务与东洋公司无关。第一工程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马学与第一工程处财产混同的情况下,马学应承担连带责任,东洋公司承担没有法律依据。基于以上理由,异议人请求解除(2020)黑0126执864号执行裁定书中对巴彦县天泰医院的工程款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称,一、***在一审诉讼时,即提出对第一工程处账户及债权进行财产保全,法院已做出裁定书并向天泰医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天泰医院无异议。现东洋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已超出提出异议的期限要求,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二、法院保全裁定冻结的是第一工程处的财产权利,并要求天泰医院协助执行,工程款属于第一工程处所有,有第一工程处和天泰医院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书》、天泰医院和第一工程处从2015年到2017年间支付工程款的银行流水记录为证。天泰医院认可尚有应付工程款未付给第一工程处,合同的实际施工单位和接收工程款的单位均为第一工程处,所以工程款属于第一工程处的事实无可争议,东洋公司要求解除冻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东洋公司虚构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并以此为由要求取得该工程款,其行为与事实不符且明显属恶意阻碍执行行为,因天泰医院工程涉及到农民工工资多起诉讼,不存在东洋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即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已经申请法院财产保全的情况下,农民工工资也不具有排除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效力。四、法院明显违反执行程序,在应交付执行款项的期限内故意拖延不予支付执行的工程款,无故超期不予支付,直至超期后办理支付手续的当天,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后马上受理,以此为由不再向***支付。五、第一工程处是执行判决书中的债务主体,第一工程处与马学同是债务主体,第一工程处是东洋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东洋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悖。判决正在申诉申请再审过程中。综上,***认为解除冻结给付执行款的异议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与被执行人马学、第一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马学、第一工程处在执行过程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学为第一工程处负责人,发包人哈尔滨天泰医院与承包人第一工程处于2015年4月8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书,工程名称为哈尔滨天泰医院二期住院处。第一工程处为东洋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5年5月2日,哈尔滨天泰医院与东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院作出的(2019)黑0126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第一工程处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其在财务上独立核算,人事上自行安排,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上不受东洋公司的管理和制约。第一工程处施工收益由马学控制、支配、享有,马学个人财产与第一工程处存在混淆。东洋公司以收取工程项目管理费的方式对第一工程处行使管理权。并且哈尔滨天泰医院和第一工程处自2015年至2017年间的龙江银行对账单记录显示双方存在多笔款项往来。经本院在2020年9月7日执行调查笔录中对哈尔滨天泰医院负责人做出的调查笔录及本院作出的(2018)黑0126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中证据第二项中,哈尔滨天泰医院均自认其欠马学工程款190万元。本院依法向哈尔滨天泰医院送达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天泰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后本院扣划哈尔滨天泰医院账户内400000.00元至巴彦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其他财产和权利,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本案中根据(2019)黑0126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工程款收益由第一工程处马学控制,不受东洋公司的管控。且通过本院对第一工程处负责人马学的调查及哈尔滨天泰医院的自认,对哈尔滨天泰医院应给付第一工程处的工程款予以扣划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政新
审判员  蒙延霞
审判员  杨 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