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26执异84号
异议人: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巴彦县巴彦镇。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东洋公司第一工程处负责人,住巴彦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
负责人:**,职务:经理
在本院执行***与**、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2020)黑0126执864号之六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异议人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