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哈尔滨天泰医院、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黑0126民初719号
原告:***,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哈尔滨天泰医院,住所地:巴彦县。
法定代表人:高峰,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该医院行政院长,住巴彦县。
被告: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双,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巴彦县。
被告:巴彦县学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县。
法定代表人:周晶,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彬,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巴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巴彦县。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天泰医院、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县学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15日、2018年3月27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哈尔滨天泰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双、巴彦县学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劳动报酬款45,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至2016年期间,原告在被告哈尔滨天泰医院工地干木工活,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原告应得工资款为45,000.00元,但原告却一直未得到劳动报酬。经查,该工程由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公司承包,该公司委托第一工程处马学负责组织施工,马学又是巴彦县学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所以马学找到原告去工地出劳务。之后,原告多次找到巴彦县劳动保障监察局,被告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无奈之下诉至贵院,望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被告哈尔滨天泰医院辩称,对天泰医院列为被告有异议,天泰医院只欠马学的钱,不欠农民工的钱。东洋公司已经出具了证据,不欠农民工的钱。天泰医院欠马学的钱,准备给付,但是马学的账户被冻结了。
被告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如果天泰医院欠东洋一处无论是什么款项(无论是人工费还是材料款),拨付之后第一个把工人工资解决了。欠款应该由东洋公司第一工程处给。
被告巴彦县学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学友劳务前法人马学是东洋建筑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负责人,是原学友公司的法人。对原告提出的欠11名农民工工资总额有异议,经过几次给付不欠这么多钱,应该在17万左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巴彦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对马学的询问笔录。该笔录的被询问人马学为本案被告巴彦县学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为案涉原告签字确认所欠劳动报酬款的数额,属其自认。但对于本案适格被告的确认应有其他证据佐证。2、关于巴彦县劳动保障监察局对高山的询问笔录。该笔录的被询问人高山为本案被告哈尔滨天泰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自认所欠马学工程款190万元,但已被人民法院冻结,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3、关于被告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未拖欠案涉工程农民工工资的证明。该证明属于被告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抗辩理由,其是否成立应有其他证据佐证。4、关于学友公司出具的承认书。该证据记载了学友公司为原告等农民工代表出具所欠劳动报酬款的事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5、关于天泰医院与东洋建筑公司签订的《哈尔滨天泰医院二期住院部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东洋公司与学友劳务公司签订哈尔滨天泰医院二期住院部建设项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两份合同分别记载了东洋公司从天泰医院承建天泰医院二期住院部建设项目以及东洋公司又将该工程以劳务分包形式与学友公司签订合同,将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学友公司具体实施施工的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日,哈尔滨天泰医院与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哈尔滨天泰医院为发包方,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承包方,工程名称为哈尔滨天泰医院二期住院部建设项目。同日,东洋公司与学友公司签订《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由东洋公司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学友公司组织实际施工,学友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工程承包,其具备劳务分包人资质。马学为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负责人,同时也是巴彦县学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不具有法人资质,其与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隶属关系。巴彦县学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工程承包,***为巴彦县学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招募的人员。哈尔滨天泰医院二期住院部建设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均由马学与哈尔滨天泰医院直接结算。而***等人的劳动报酬款则由巴彦县学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承认”的书面形式按班组载明所欠劳动报酬款数额,具体为:***抹灰班组45.4万元、***木工班组56.7万元、***架子工班组51.45万元、姜维水暖工班组42.5万元、高彬门窗班组39.9万元、***小班子管理人员84.6万元、***防水班组14.22万元。本案原告***为上列***木工组班组人员。现***以开发企业(业主)应承担农民工工资的相应责任,总承包企业应负责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全部责任,承包企业东洋公司将工程建设委托马学组织实施,马学的行为是东洋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应由东洋公司承担为由,诉讼请求本案被告连带给付劳动报酬款。庭审中,哈尔滨天泰医院以不欠农民工工资,只欠马学未结清的工程款190万元的抗辩理由;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当时施工的时候是委托第一工程处,负责人是马学对天泰医院的工程项目进行从工程招投标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等相关的事宜都委托给马学的抗辩理由;均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巴彦县学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认***为本公司人员,并对所欠劳动报酬款无异议。以要求天泰医院尽快拨付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抗辩理由,同意***的诉讼请求。
综合分析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示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如何确认原告***劳动报酬款的具体给付义务人。
关于如何确认原告***劳动报酬款的具体给付义务人问题。本院认为,东洋公司承建哈尔滨天泰医院建设工程,并将劳务分包给具备劳务施工资质的学友公司组织施工,学友公司为劳务实际施工人。***为巴彦县学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人员,其从事该工程施工,巴彦县学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为***等人以“班组”形式确认劳动报酬款数额,***并无异议,由此,巴彦县学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发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性是债权的基础,故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碍,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巴彦县学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承担义务主体。巴彦县学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庭审中辩称对其钱农民工工资数额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观点,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巴彦县学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劳动报酬款45,0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时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00元,由被告巴彦县学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判决书生效时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树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