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26民初8258号
原告: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
被告:***,女,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巴彦县。
被告:***,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
被告:***,女,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东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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