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生物制品二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黑0109民初3772号3
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德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生物制品二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生物二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利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微,生物二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庆慧、孟凡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利德公司与生物二厂签订的各项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故利德公司与生物二厂应按照备案合同进行工程款结算。双方在备案的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故应结合招投标文件,对工程款进行相应计算,该合同的总价为6100842.87元。生物二厂已支付5795000元,尚欠305842.87元,该305842.87元系根据合同总价结算,该款项已包含质保金,其中质保金的比例为合同总价的5%,即305042.15元,余款800元为未付工程款。关于农民工保障金,根据《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该项费用系由发包方即生物二厂交纳,是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是建筑企业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应将该义务转移给承包方即利德公司,故农民工保障金不应抵偿工程款,生物二厂还应给付利德公司183030元。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137100元,该费用包含在双方约定的工程款中,利德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在施工中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才可向生物二厂主张,其未进行相应举证,故不能主张生物二厂给付。利德公司主张的合同外工程款,其对该部分工程款数额的确定系根据其单方结算,未经生物二厂认可,对该部分工程款不予支持。生物二厂应支付利德公司工程款共计183830元。生物二厂于2018年7月17日接收案涉工程,其应自2018年7月18日起给付剩余工程款,利德公司要求其自2018年8月1日支付利息,予以支持,但该利息应以18383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关于质保金,应自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予以返还。案涉工程虽未进行竣工验收,但生物二厂已经接收并占有使用,应视为其认可该工程合格,故应在接收案涉工程之日即2018年7月17日起12个月后,全额返还质保金,利德公司主张自2019年7月18日起支付质保金的逾期付款利息属于合理请求,但该利息标准应予以调整,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护壁桩、降水工程、室外楼梯、网络、监控工程项目应根据招投标文件确定,该文件中不含以上项目,故该费用不应由利德公司承担。利德公司主张的损失系其为相应人员开支的工资损失,工资系其应向员工支出的必要费用,与生物二厂无关,该部分工资不构成利德公司的损失,不予支持。利德公司作为承包方,其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工程完工后如期提交相应的竣工验收资料并配合生物二厂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其未提交相应资料,不可归责于生物二厂。生物二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通知利德公司施工,该行为应依法由行政机关予以处罚,但不影响利德公司竣工资料的形成与交付,故利德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竣工验收资料并配合生物二厂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生物二厂要求对案涉工程进行质量鉴定,但其鉴定的目的系办理竣工备案,并非对案涉工程质量存疑,该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亦不具有必要性,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8日,利德公司与生物二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综合办公楼。2017年9月20日,利德公司与生物二厂就该工程签订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附件一《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生物二厂综合办公楼建设项目,合同工期为343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9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工程质量为合格,合同形式为单价,签约合同价为6100842.87元,安全文明施工费为137109.98元。关于竣工结算,双方约定,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双方约定,缺陷责任期限为12个月。关于质量保证金,双方约定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或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的总额的5%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5%为止。双方关于竣工验收的约定为,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内业资料、竣工合格报告等相关材料。利德公司施工后,于2018年7月17日,将案涉工程交付给生物二厂,生物二厂对案涉工程进行了使用。生物二厂向利德公司支付工程款5795000元,其中包括137100元的安全生产费和183030元的农民工保障金。案涉工程的护壁桩储水工程、外挂楼梯、办公室隔断、室内楼梯及网络监控工程,立德公司未进行施工,上述工程不包含在利德公司的投标文件中。2017年9月27日、2017年10月8日、2018年4月30日,2018年5月2日,2018年5月8日,2017年9月29日,双方通过技术联系(通知)单的形式,对部分工程进行了设计变更。另查明生物二厂于2019年5月8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哈尔滨生物制品二厂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8383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二、哈尔滨生物制品二厂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利息,该利息以18383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三、哈尔滨生物制品二厂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利息,该利息以18383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给付; 四、哈尔滨生物制品二厂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保金305042.1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五、哈尔滨生物制品二厂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保金利息,该利息以305042.1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六、哈尔滨生物制品二厂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保金利息,该利息以305042.1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第四项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给付; 七、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哈尔滨生物制品二厂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内业资料、竣工报告等竣工验收材料并配合哈尔滨生物制品二厂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八、驳回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哈尔滨生物制品二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8元(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45元,由哈尔滨生物制品二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5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哈尔滨生物制品二厂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生物制品二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60元,由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相琨 ()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