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29民初1145号
原告:**张,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克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昕,克山县克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广超,职务董事长。
被告:张博,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克山县,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张博、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微,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克山县。
被告:克山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法定代表人:吕洪彦,职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职务该学校教师。
原告**张与被告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博、***、克山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
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2年2月7日原告**张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3,890元由原告**张承担。
审判长 张立彬
审判员 李云飞
审判员 丁 颖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