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张、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29民初1179号
原告:**张,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克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昕,克山县克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广超,职务董事长。
被告:张博,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克山县,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被告张博、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微,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克山县。
被告:克山县档案馆
法定代表人:陈海江,职务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峰,职务克山县档案馆科员
原告**张与被告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博、***、克山县档案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2年2月7日原告**张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64元,减半收取5,532元由原告**张承担。
审判长  张立彬
审判员  李云飞
审判员  丁 颖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