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229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萧红大街西、乐泰药业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性,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利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额为5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其手中的相关内业资料全部提交到本院,但是被执行人称他不具备施工资质,有部分资料具体负责人没有签字(施工监理)等,所提供的内业资料是否符合《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编号DB23/1019-2006)标准内业资料,需相关管理部门确定,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克山县人民法院(2021)黑0229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