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天科技有限公司

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汇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0知民初423号
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佳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乔,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信学,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强。
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汇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动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殳扬
审 判 员  雷媚娟
人民陪审员  王宪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艳婷
书 记 员  周丽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