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鑫柏力达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502民初4875号
原告:贵州鑫柏力达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NLU1709,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事处前所村5组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1119844W,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东滨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鑫柏力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鑫柏力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鑫柏力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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