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宏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565号 申请人: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东滨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宏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宏华***小区23号配套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宏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现申请人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412067.67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1017993901806733482)》,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宏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412067.67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宏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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