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宏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当代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1执异190号 异议人: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东滨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01室-57。 执行事务合伙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被执行人:北京宏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宏华***小区23号配套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当代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大街16号万国城MOMA1号楼203-A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北京宏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当代红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一案[执行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22)京仲裁字第3726号;执行案号:(2023)京01执121号]过程中,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此案过程中,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所提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梓程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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