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兴业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4429号 申请人:北京兴业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A座107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东滨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兴业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兴业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北京兴业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兴业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妍 书 记 员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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