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3民初1298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敏,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男。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易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姑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309522747P。
法定代表人:陈国权,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顺勇,男,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桦,云南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良公路管理段路桥工程公司,住,住所宜良县匡远镇人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2168609580。
法定代表人:李金福,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应,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云南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昆明易兴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宜良公路管理段路桥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8元,减半收取计2359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树平
人民陪审员 陈 英
人民陪审员 杨 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婧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