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顺公路管理段

***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23民初320号
原告:***,男,汉族,1945年10月17日生,和顺县,无业,住。
被告:***,男,汉族,55岁,和顺县,工人,住。
第三人:山西省和顺公路管理段。
地址:和顺县。
法定代表人:孔繁宝,职务:段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山西省和顺公路管理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