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公路管理段

申请人山西省介休公路管理段申请执行介休市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781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介休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段长
被执行人介休市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省介休公路管理段申请执行介休市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本院(2016)晋0781行审8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山西省介休公路管理段于二○一六年八月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16)晋0781行审8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