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05民初16428号
原告:深圳良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新木路259号A栋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沙尾工业区金享投资公司1栋厂房6楼北面604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良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未支付货款159794.4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9月26日起以逾期未支付货款159794.4元为基数,以1.5倍一年期LPR为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接东莞市第六高级中学改扩建项目而向原告采购阀门,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按约供应了货物,经双方对账,原告交付货物货款为210644元,被告已支付50849.6元,尚欠金额159794.4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拒绝付款,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和举证。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4日,原告(供方、乙方)与被告(需方、甲方)签订《东莞市第六高级中学改扩建项目阀门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良精阀门设备材料一批,含税暂定总金额为55927元,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交货数量为准,实际供货量结算价超出合同价5%以上的,需另外签订补充协议;货到甲方工地签收后一个月内付清送货款的80%,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付清剩余20%尾款;等。
2022年1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增加采购原合同标的物阀门,增加暂定价款30000元,实际数量和金额以双方交付签收数量和结算金额为准;原合同和本补充协议金额合计85927元;等。
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8月11日,原告员工问被告员工:“**对账单盖好章了吗”,随后对方发送“对账单-深圳良精实业发…8.11.pfd”文件给原告员工,该对账单记载工地名称:东莞市第六高级中学改扩建项目,截至2022年7月18日累计货款210644元,2021年7月2日收款50849.6元,尚欠金额159794.4元,对账单“客户(**)”处加盖有“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第六高级中学改扩建项目项目部”印章。
2022年9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载明原告共向被告供货210644元,被告至今尚欠159794.4元,要求被告在10日内付清余款,逾期将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
原告还提交了销售单、发票等以证明双方的交易事实。另原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显示东莞市第六高级中学改扩建项目于2022年6月30日交付使用。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东莞市第六高级中学改扩建项目阀门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159794.4元未付,提交了销售单、对账单、催款函、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证明。被告在2022年8月11日发送给原告的对账单上**确认尚欠货款159794.4元。故原告该项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9794.4元,并自2022年9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良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9794.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59794.4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840.37元(其中受理费3516.3元、保全费1324.07元),由被告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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