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407民初3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黄某。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称原告)深圳市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帝建设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称被告)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建安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称被告)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340元,减半收取856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0670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