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昊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正昊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2民终6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正昊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光彩路彩虹城五区08号房。
法定代表人:高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亲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利,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正昊宇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昊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10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高童的行为为其个人行为还是以正昊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行使职权的行为。一审法院未对前述事实及正昊宇公司与道合一品餐厅之间的关系进行查明即做出裁决,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100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曹颖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