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6民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奥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林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310915839T,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公园巷1号6号楼2单元2082室。
法定代表人:张淑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宁翼安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22398A,住所地:西宁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职员,住西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海东市平安区平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住西宁市。
原审被告:西宁翼安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解放路16号二号楼一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宝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22398A。
原审被告:崔祥禄,1978年2月,住西宁市
上诉人青海奥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法院(2020)青2622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青海奥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新的诉讼请求,于2020年7月24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海奥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奥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0元,减半收取1000.00元,由上诉人青海奥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一审为裁定案件,则无需写诉讼费用负担情况)。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晓兴
审判员 何艳丽
审判员拉毛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庆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