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622执9号
申请执行人:***,住海东市平安区平安县。
被执行人:青海奥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淑娟,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宁翼安技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宝全,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住西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奥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宁翼安技术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青海奥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宁翼安技术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2622执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索南拉旦
审 判 员 南 加
审 判 员 翟 同 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李 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