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翼安技术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青海奥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宁翼安技术实业、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622执9号

申请执行人:***,住海东市平安区平安县。

被执行人:青海奥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淑娟,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西宁翼安技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宝全,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住西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奥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宁翼安技术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青海奥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宁翼安技术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2622执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索南拉旦

审 判 员 南  加

审 判 员 翟 同 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李 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