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扬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扬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财保1106号
申请人:北京扬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3-4C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录,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甲8号5号院1号楼1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扬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扬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百零三万六千四百八十二元七角六分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证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限额一百零三万六千四百八十二元七角六分,保函有效期自财产保全申请日起至被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享有的损害赔偿权的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扬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百零三万六千四百八十二元七角六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扬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