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1718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扬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3-4C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志录,北京易准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准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C座二层2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扬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亿恒讯通(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玲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