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扬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扬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11168号
上诉人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扬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志星 审  判  员   苏丽娟 审  判  员   王蕾蕾
书  记  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