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8执7943号
本院在执行北京扬帆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融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本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融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山东融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东融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哲
审判员 张瀚文
审判员 刘 赛
书记员 王延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