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昊德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昊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渭南市临渭区财政局不服财政管理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陕0502行初104号
原告陕西昊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喜,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陕西昊德实业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昊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渭南市临渭区财政局不服财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昊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昊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昊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