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史肯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史肯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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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203民初8869号
原告:**,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代理人:张健,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史肯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79373099Q。
法定代表人:冯炳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娟,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史肯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史肯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向原告补发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13500元(4500元/月×3个月);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8000元(4500元/月×2个月×2倍);3.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罗娟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进入被告公司担任项目主管,并签订劳动合同一份,期限自2018年7月31日至2021年7月30日止。原告工作地点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月工资为4500元,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一自然月的工资。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日至同月3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承包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劳务,被告提供管理、设备和技术。2020年,原告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项目主管职务,工作任劳任怨。然而,被告却以莫须有的理由无故拖欠2020年3月至5月期间的工资,且于2020年5月31日擅自出具“离职证明”一份,原告被通知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前解除。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不因承包协议的签订而改变,因被告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史肯图公司辩称: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被告已依据原告提供的质检工序生产数据支付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费用合计302365.13元,但原告却未完成档案数字化加工的所有工序。自2019年4月1日起,原告的收入实质为承包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费用,而非被告支付的工资。因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31日终止,自2019年4月1日起原告与被告建立承包劳务关系。原告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所做的档案数字化加工工序均为原告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承包期间应完成而未完成的工作。承包协议是以工作的完成为协议的内容,如工作未完成,即使原告已提供劳务,但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报酬。根据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浙甬劳人仲案(2020)45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告的工作状态与之前基本一致,未发生明显变化,不足以直接改变双方的关系,故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原告在2020年3月至同年5月间仍然与原告建立劳务关系,基于劳务关系的前提,原告向被告主张上述期间工资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故驳回了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试用期3个月,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原告同意根据被告工作需要,在营运部门担任项目主管职务。原告基本工资依据职位和岗位等级标准支付,每月工资为4500元。其中,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岗位工资500元,绩效工资1000元。2019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承包协议》一份,确定由原告承担被告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的劳务任务。承包项目名称:宁波市人才服务中心扫描加工项目,产量要求30万页/月;承包方法:采用由原告负责劳务,被告提供管理、设备和技术的合作方式,被告提供项目所需设备,工具以及技术支持和管理等。协议金额:承包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费用为单页总包价格0.094元(含所有人员的工资社保等费用),原告须支付参加一线加工人员的费用不低于0.05元/页。本协议有效期暂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2019年6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承包协议》一份,确定由原告承担被告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的劳务任务。承包项目名称:宁波市人才服务中心扫描加工项目,产量要求30万页/月;承包方法:采用由原告负责劳务,被告提供管理、设备和技术的合作方式,被告提供项目所需设备,工具以及技术支持和管理等。协议金额:承包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费用为单页总包价格0.094元(含所有人员的工资社保等费用),原告须支付参加一线加工人员的费用不低于0.05元/页。本协议有效期暂定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2019年8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承包协议》一份,确定由原告承担被告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的劳务任务。承包项目名称:宁波市人才服务中心扫描加工项目,产量要求30万页/月;承包方法:采用由原告负责劳务,被告提供管理、设备和技术的合作方式,被告提供项目所需设备,工具以及技术支持和管理等。协议金额:承包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费用为单页总包价格0.094元(含所有人员的工资社保等费用),原告须支付参加一线加工人员的费用不低于0.05元/页。本协议有效期暂定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承包协议》一份,确定由原告承担被告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的劳务任务。承包项目名称:宁波市人才服务中心扫描加工项目,产量要求20万页/月;承包方法:采用由原告负责劳务,被告提供管理、设备和技术的合作方式,被告提供项目所需设备,工具以及技术支持和管理等。协议金额:承包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费用为A4单页总包价格0.094元(含所有人员的工资社保等费用),原告须支付参加一线加工人员的费用不低于0.05元/页。本协议有效期暂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确认双方未再签订《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承包协议》。之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20年5月26日。但被告未向原告发放2020年3月至5月份工资。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承包协议》、考勤表及原告、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曾于2018年8月23日签订过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为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期间,双方曾多次签订《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承包协议》,最后一份《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承包协议》的合同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之后双方未签订承包协议,原告工作至2020年5月26日,被告已向原告发放2020年1月至2月份的工资,但2020年3月至5月工资未发放。对此,本院认为,从双方签订的《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承包协议》的内容看,原告需受被告管理,须遵守被告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被告处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因此该份协议应视为企业员工内部承包协议,双方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故对被告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原告于2020年3月至5月份期间提供的劳动系完成承包工作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20年3月至5月期间的劳动工资。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23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现原告主张按该劳动合同计算相关劳动报酬并无不妥。根据原告提交的考勤记录,3月份全勤工作,故3月份工资为4500元,4月份缺勤3.5天,故4月份工资为3776元(4500-4500元÷21.75天×3.5天);5月份缺勤6.5天,故5月份工资为3155元(4500-4500元÷21.75天×6.5天)。综上,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工资合计为114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史肯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1143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蒲巧俊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邹丽华
代书记员吴益梅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