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81民初10833号
原告: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英广占,总经理。
被告:广东恒大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黄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恒大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24元,撤诉减半收取831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33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