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5执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恒大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新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黄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庆,广东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汕头市公路事务中心(原汕头市公路局),住所地汕头市金砂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郑凯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恒大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公路事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中,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汕头市公路事务中心的财产,以人民币18111000元为限。依该裁定,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汕头市公路事务中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支行的帐户,以人民币18111000元为限。2020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系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汕头市公路事务中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支行的帐户存款的冻结;
二、终结(2020)粤05执1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林起琼
审判员 程 旋
审判员 吴宇翔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