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大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环球共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广东恒大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04民初5223号

原告:福建省环球共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W。

法定代理人:林国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亮、徐佳佳,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广东恒大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8J。

法定代表人:黄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庆,广东公天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特别代理。

原告福建省环球共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共创公司)与被告广东恒大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路桥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球共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亮,被告恒大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球共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大路桥公司赔付给环球共创公司为其代偿的款项800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恒大路桥公司支付给环球共创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3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恒大路桥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0日,环球共创公司与恒大路桥公司签订《委托出具保函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环球共创公司所申请的或出具的被担保人为恒大路桥公司的保函并被使用在相关项目,均视为恒大路桥公司委托环球共创公司出具的保函,环球共创公司应受本合同约束,对此予以接受且无任何异议。

恒大路桥公司为参加莆田市秀屿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招标人或秀屿交投公司)关于“笏石镇西徐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委托环球共创公司向招标人开具以恒大路桥公司为被保证人的投标保函。环球共创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为恒大路桥公司开具了《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编号:HQGCDB20209****5),保函载明“鉴于恒大路桥公司(投标人)参加笏石镇西徐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标段的施工投标,受该投标人的委托,环球共创公司(我方)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招标人提出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我方无条件地向招标人支付总额不超过捌拾万元整的任何招标人要求的金额: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2.投标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4.投标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依法确认无效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恒大路桥公司向招标人提交了包括该保函在内的相关投标文件。

2020年9月18日,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示》、《中标公示单》,均载明“根据评标报告中的雷同信息内容以下两家投标单位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出现雷同:恒大路桥公司和江西省鹰潭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加密锁序列号(5cd3c7090c****38e31)一致。”

2020年10月20日,招标人向环球共创公司发出《莆田市秀屿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没收笏石镇西徐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两家雷同公司投标保证金的函》,告知环球共创公司:因恒大路桥公司与江西省鹰潭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加密锁序列号信息出现雷同的情形,根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8.3款规定,应没收恒大路桥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并要求环球共创公司按照保函中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在收到函件的7日内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800000元。

基于此,环球共创公司依据编号为HQGCDB***85的《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并在招标人要求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支付800000元款项。环球共创公司支付后,要求恒大路桥公司将环球共创公司代偿的800000元款项返还给环球共创公司,但恒大路桥公司至今拒不偿还。

根据《委托出具保函合同》第六条第3款关于“一旦乙方(环球共创公司)根据保函约定需要向受益人承担保证责任,乙方向甲方索偿之日起7日内,甲方(恒大路桥公司)应向乙方全额偿还乙方的代偿费用”以及第4款关于“甲方对于乙方按保函约定无条件向保函受益人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放弃异议和抗辩,并同意无条件地悉数补偿乙方因履行担保责任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如发生逾期支付,甲方应无条件以乙方指出的全部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之约定,因恒大路桥公司违反投标须知规定的行为导致被招标人没收保证金,环球共创公司已代恒大路桥公司向招标人支付保证金,而恒大路桥公司拒不偿还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环球共创公司因本案支付律师费3万元,根据《委托出具保函合同》第六条第1款、第8款等约定,恒大路桥公司应承担环球共创公司因本案造成的全部损失。

恒大路桥公司辩称,1.恒大路桥公司并无与环球共创公司签订《委托出具保函合同》。《委托出具保函合同》上的公章、黄镇的私章及签名都是假的。2.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精神,要求环球共创公司向法庭提供签订合同的经办人及相应的委托手续,以便查明事实。若经查证是属实的,恒大路桥公司愿意承担环球共创公司的损失。3.环球共创公司提供的证据中欠缺秀屿交投公司的收据以证明其支付了相应的保证金。

环球共创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对恒大路桥公司没有异议的《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莆田市秀屿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没收笏石镇西徐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两家雷同公司投标保证金的函》、《莆田市秀屿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镇××区改造工程投标保证金的函》、《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企业网银电子回单》、《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企业网银手续费回单》、《业务回单(付款)》、《委托代理合同》、《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企业网银电子回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恒大路桥公司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审查并认定如下:

证据一:《委托出具保函合同》,欲证明:1.2020年9月10日,环球共创公司与恒大路桥公司签订的《委托出具保函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2.合同第一条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上述期限内,乙方(环球共创公司)所申请的或出具的被担保人为甲方(恒大路桥公司)的保函并被使用在相关项目,均视为甲方委托环球共创公司出具的保函,甲方应受本合同约束,对此予以接受且无任何异议。合同第六条第3款约定:一旦乙方根据保函约定需要向受益人承担保证责任,乙方向甲方索偿之日起7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全额偿还乙方的代偿费用。该条第4款约定:甲方对于乙方按保函约定无条件向保函受益人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放弃异议和抗辩,并同意无条件地系数补偿乙方因履行担保责任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如发生逾期支付,甲方应无条件以乙方指出的全部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合同第六条第1款约定:乙方追偿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代偿的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该条第8款约定:不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的行为被认定为围标串标而导致保证金被没收等损失,甲方必须无条件赔偿乙方全部损失。该证据可以证实因恒大路桥公司违反投标须知规定导致被招标人没收保证金,环球共创公司已代恒大路桥公司向招标人支付保证金80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恒大路桥公司应当将款项返还给环球共创公司,而恒大路桥公司拒不偿还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恒大路桥公司经庭审质证认为,该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定,该合同上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都是虚假的。

证据二:加盖有恒大路桥公司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彩色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恒大路桥公司主张《委托出具保函合同》上公章是假的与事实不符。恒大路桥公司经庭审质证认为,该些证件本身是真实的,但证件上面加盖的公章是假的,该些印章明显比恒大路桥公司持有的公章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一、二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实双方签订合同的情况及签订合同时恒大路桥公司提供的材料,恒大路桥公司否认合同及相关公司信息资料上所盖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为其公司公章,但其在庭审过程中承认其公司确有参与涉案项目的投标且没有其他公司代为出具保函,而确实由环球共创公司出具,只是其公司在之前并不知情,其公司在福建省内有专人(李育荏)负责投保必须有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其不申请相应印章的鉴定,鉴于此,本院对恒大路桥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对证据一的《委托出具保函合同》及证据二的恒大路桥公司相关信息资料予以确认。

恒大路桥公司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环球共创公司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担保业务。恒大路桥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为更好开展工程投标业务,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简化环球共创公司为恒大路桥公司提供投标保函业务往来手续,恒大路桥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环球共创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签订了《委托出具保函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甲方委托乙方申请或出具保函时,双方无需再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甲方仅需通过电话、QQ、电子邮件或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通知乙方;在双方确认的上述期限内,乙方所申请的或出具的被担保人为恒大路桥公司的保函并被使用在相关项目,均无条件视为甲方委托乙方出具的保函,甲方应受本合同约束,甲方对此予以接受且无任何异议;乙方追偿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代偿的本金、利息、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一旦乙方根据保函约定需要向受益人承担保证责任,乙方向甲方索偿之日起7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全额偿还乙方的代偿费用;甲方对于乙方按保函约定无条件向保函受益人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放弃异议和抗辩,并同意无条件地悉数补偿乙方因履行担保责任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如发生逾期支付,甲方应无条件以乙方指出的全部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利息;不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的行为被认定成围标、串标而导致保证金被没收等损失,甲方必须无条件赔偿乙方全部损失;甲方在签订本年度合同时,需向乙方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确认)、资质证书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确认)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确认);乙方在甲方双方签订本合同后,按约定根据甲方指示直接向受益人申请或出具保函;若发生争议或者纠纷时,由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签订后,为参加秀屿交投公司关于“笏石镇西徐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恒大路桥公司委托环球共创公司向招标人开具以恒大路桥公司为被保证人的投标保函。2020年9月15日,环球共创公司为恒大路桥公司开具了《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编号:HQGCD***185),保函载明“鉴于恒大路桥公司(投标人)参加笏石镇西徐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标段的施工投标,受该投标人的委托,环球共创公司(我方)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招标人提出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我方无条件地向招标人支付总额不超过800000元整的任何招标人要求的金额: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第20.6款规定的雷同情形之一……其后,恒大路桥公司向招标人提交了包括该保函在内的相关投标文件。

2020年9月18日,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示》、《中标公示单》,均载明“根据评标报告中的雷同信息内容以下两家投标单位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出现雷同:恒大路桥公司和江西省鹰潭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加密锁序列号(5cd3c7090c3***1)一致。”

2020年10月20日,招标人向环球共创公司发出《莆田市秀屿区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没收笏石镇西徐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两家雷同公司投标保证金的函》,告知环球共创公司:因恒大路桥公司与江西省鹰潭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加密锁序列号信息出现雷同的情形,根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8.3款规定,应没收恒大路桥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并要求环球共创公司按照保函中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在收到函件的7日内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800000元。

2020年10月26日,环球共创公司向招标人秀屿交投公司支付800000元款项。环球共创公司支付后,委托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以恒大路桥公司拒不将环球共创公司代偿的800000元款项返还给环球共创公司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花费律代理费3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环球共创公司与恒大路桥公司签订的《委托出具保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恒大路桥公司的原因造成保证金被没收或者根据保函约定需要向受益人承担保证责任,则恒大路桥公司应在环球共创公司索偿之日起7日内全额偿还环球共创公司代偿的费用,逾期应支付该款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承担因此产生的律师费等。现因恒大路桥公司计价软件加密锁信息加密锁序列号信息与江西省鹰潭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出现雷同导致环球共创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向秀屿交投公司支付800000元,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应由恒大路桥公司予以全额偿还给环球共创公司。现环球共创公司诉讼请求恒大路桥公司赔付其代偿的款项800000元及该款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律师费3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环球共创公司诉讼请求自2020年10月26日起计算利息,但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应自环球共创公司索偿之日后7日内偿还款项,且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向恒大路桥公司索偿过,故应自起诉之日(2020年11月19日)起第八日(2020年11月26日)起算逾期付款利息。恒大路桥公司辩称其并无与环球共创公司签订《委托出具保函合同》及《委托出具保函合同》上的公章、黄镇的私章及签名都是假的与事实不符,且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恒大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福建省环球共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800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广东恒大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福建省环球共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给福建省环球共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主张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驳回福建省环球共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广东恒大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23元,减半收取计6111.5元,由广东恒大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雨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蔡丽红

附注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恒大路桥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申请执行提示: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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