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粤1303执301号
***、***、***、***、广东恒大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恒大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3民终341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6)粤1303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3月17日到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前一次性支付399981.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完毕结案。2017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和收款收据,称被执行人已向其支付399981.2元,申请本案执行完毕结案。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18日向本院执行账户汇入7181.27元,该款是本案执行费5844.77元、受理费1336.5元,本院予以收取。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