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顶佳计算机信息有限公司

南宁市林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顶佳计算机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兴民二初字第1172号
原告:南宁市林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白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立群,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顶佳计算机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刘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春叶,该公司商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婷,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田宇。
委托代理人:谢宛颖,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欣霞,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栋斌。
委托代理人:潘宏孙,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蒙德涛,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4年9月5日
待裁事项:原告南宁市林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9000元,减半收取19500元,由原告南宁市林立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振郁
人民陪审员  卢采频
人民陪审员  肖 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良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